为优化人才成长路径,完善人才派遣管理模式,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、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,推进国医堂门诊部高质量发展。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,结合门诊部实际,特制订本暂行办法。
一、总 则
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派遣,是指门诊部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,人才派遣机构与人才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建立劳动关系;门诊部与人才派遣人员建立岗位工作关系。由人才派遣机构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人事保障,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等由人才派遣机构管理和缴纳。门诊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,并进行岗位工作管理,包括用工期满后决定人才派遣人员的续约或解约。
第二条 人才派遣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,遵纪守法、品行端正,身体健康。
(二)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,责任心强,能积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(三)经门诊部聘任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;
(四)研究生学历,试用期满;
(五)本科学历入职满1年,专科学历入职满5年,年度考核合格,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1.年度考核1次及以上优秀;
2.门诊部或上级部门评定的“服务之星”、“优秀员工”、“优秀共产党员”等先进工作者;
3.由门诊部派到学校或上级部门借用、学习、锻炼,或到基层单位下乡,表现优秀的。
二、人才派遣的操作程序
第三条 门诊部每年组织开展人才派遣管理选录工作2次,一般安排上下半年各1次,具体时间以办公室通知为准。
第四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员工,自愿申请并填写申报表,提交所在科室。所在科室进行综合考评,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。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,确定纳入人才派遣管理的人员推荐名单,报院务会择优选录、审批同意后,公示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五条 由人才派遣机构与人才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办理相关手续。合同一式三份,派遣人员、人才派遣机构、门诊部各执一份。
第六条 人才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、工资关系、社会保险等均由人才派遣机构负责管理;其聘期内的专业技术职务初定及评聘、职级晋升等按门诊部相关规定执行。人才派遣人员可在门诊部依法参加工会。
三、聘期与考核
第七条 人才派遣期限一般为3年。
第八条 人才派遣人员应遵守门诊部的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所在科室的工作安排。各科室协助人才派遣机构对人才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,并将工作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报办公室,由办公室统一报人才派遣机构。
第九条 门诊部对派遣人员在合同期满是否继续使用、终止使用或提前结束使用,均须提前30天书面报告人才派遣机构,由人才派遣机构向派遣人员发出书面通知。
第十条 合同期满后不再使用或终止合同,门诊部与人才派遣机构解除派遣协议,人才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解除聘用关系。
四、岗位薪酬
第十一条 人才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按照门诊部岗位薪资标准执行,由人才派遣机构按月发放。
第十二条 人才派遣人员享受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,缴交基数由门诊部进行重新核定,进行相应调整,人才派遣机构负责办理缴纳。
第十三条 人才派遣人员的奖励性绩效,按照门诊部薪资绩效实施办法执行,由门诊部统一发放。
五、附 则
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若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,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
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门诊部办公室负责解释。